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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艺术学院学生会章程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12-06 [来源]: [浏览次数]:

云南艺术学院学生会章程

云南艺术学院第十四次学生代表大会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云南艺术学院学生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云南省学生联合会和共青团云南艺术学院委员会双重指导下的学生群众性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学生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主张和声音,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学生会必须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创优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沟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五)坚持从严治会,规范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四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本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云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云南省学生联合会。


第二章    

第五条 凡具有云南艺术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有权参与学生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学生会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学生会组织章程;

(二)执行学生会相关决议;

(三)完成学生会各项任务。


第三章 组织与职权

第八条 云南艺术学院学生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学生会要面向大多数同学,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活动内容积极向上。学生会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校团委报告。

第九条 云南艺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全校同学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与监督。

云南艺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云南艺术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云南艺术学院学生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云南艺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云南艺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选举结果应当向大会公告,并经同级党委批准,报省学联备案。

云南艺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审议、通过上一届学生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委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 参与学校治理;

(六)讨论、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学代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级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应具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代表

代表的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学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能范围以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代表的义务: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一条 云南艺术学院学生会委员会在校级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当选为委员的会员组成,每届任期一年。云南艺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云南艺术学院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云南艺术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和主持。云南艺术学院学生会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云南艺术学院学生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负责筹备和召集下一次校学生代表大会;

(三)负责学生会的预算和决算报告

(四)监督学生会经费使用情况;

(五)协助并监督学生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六)行使学代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云南艺术学院学生会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向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席团不设主席和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应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组织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主席团候选人要具有代表性,应当从校、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和各领域优秀学生典型中产生。

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学生会委员会会议;

(三)决定聘任和解聘学生会秘书长;

(四)审议和批准学生会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十三条 学生会组织实行学校、院(系)、班级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学院学生会属于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受所在学院党组织的领导,接受校学生会和所在学院团组织的指导、联系和帮助。

第十四条 校级学生会加强与院级学生会的工作联动,院级学生会充分发挥贴近广大同学的优势,在校级学生会指导下承办面向全校同学的具体工作项目。院级学生会要广泛动员广大同学的力量来做学生会的工作,善于在班级工作的基础上开展符合学校特点、适合同学要求的活动。

第十 各院级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代表要体现广泛性。学代会选举结果应当向大会公告,并经同级党组织批准,报校学生会备案。

第十六条 校级学生会组织每年至少1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听取全部院(系)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或意见建议;加强对院(系)学生会组织的考核,考核结果公开。

第十 院级学生委员会、学生会主席团、组成办法及其职权等,可参照本章程对校学生会的相应规定。


第五章  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具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是学业优良、学有余力的同学,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的情况。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均可报名参加学生会。学生会确需主办的重大工作和活动,可以根据需要以项目化方式招募,吸收同学参加,因事用人,事完人散。

第十九条 学生会组织架构一般为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学生会的组织不应重叠与复杂,要优化机构和人员规模。除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成员均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校级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为40人左右,工作部门一般不超过6个,主席团成员不超过5人,每个工作部门成员设负责人23人,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6个。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为2030人,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

第二十条 校级学生会工作部门成员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学院主席团候选人和学生会工作人员应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学院团组织同意,由学院党组织确定。校级学生组织工作人员来自学院学生会成员一般不少于50%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骨干人选必须符合政治合格、学习优秀、品德良好、作风过硬、群众基础良好等标准,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选拔,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监督。建立学生骨干退出机制,对于无法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骨干,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二十二条 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校团委等共同参与的评议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等事项时,应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不允许与其岗位简单直接挂钩。

第二十三条 落实《学生会、研究生会干部自律公约》和《关于学联学生会工作人员改进作风服务同学的若干规定》,践行学生会宗旨,珍惜代表服务同学和锻炼提高能力的机会。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坚决防范和克服功利化、庸俗化、小官僚等问题。学生会工作人员出现违反校规校纪、道德失范以及与学生不相称行为等问题的,校团委要迅速调查核实,按规定和程序予以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学生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云南艺术学院学生会。